1) 社会上常常是“娟优隶卒”并称,被目之为“不足齿数之列”。
2) 艺人们在旧社会被称为“隶卒倡优”四大贱民之列。
3) 明清法律规定,倡优隶卒及其子孙三代,不准参加科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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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) 如果要去检阅军政,更不得了,“署中上自大人,下至隶卒,无不赶办行装,成衣工不计其数”。
5) 在此期间,孙嘉淦认真“行走”,与隶卒同吃住共甘苦,深得吏卒们的拥戴。
6) 清制,“奴仆及倡优隶卒”俱属“贱民”,禁与良民为伍,翠喜既属乐籍,则没有资格去李大人家听差。
7) 组织成分极为复杂,“上自王公卿相,下至娼优隶卒,几乎无人不团”。
8) 这就要说到明朝的另一种户籍——贱籍,主要包括奴婢、隶卒、乐户倡优等。
9) 至于驵会庸流、么麽贱品,亦戴方头巾,莫知禁厉,其俳优隶卒,穷居负贩之徒,蹑云头履行道上者,踵相接而人不以为异。
10) 这主要是为了核对童生身份,避免有刑、丧、过、犯、冒籍、倡优、隶卒等情况。